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713-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03号
腾冲华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腾冲华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固废中心、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在对腾冲华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将问题反馈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2023年6月2日、6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1.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有含汞开关、线路板HW49(代码:900-044-49)的危险废物,共计471.60KG,台账记录显示,存放时间为2021年至2023年5月,经查看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固体废物排放信息危险废物种类,含汞开关、线路板HW49(代码:900-044-49)危险废物未进行申报,存在“污染物种类增加后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2.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每年开展1次监测;综合污水排放口废水(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每半年开展1次自行监测,经查,你公司虽然于2021年底编制了2022年度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6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说明》3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3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对排污许可证进行重新申报,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污染物种类增加后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二)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2200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