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713-00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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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保环罚(腾)〔2023〕04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04号

 

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

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7日-21日,云南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保山市开展督察,督察期间对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了现场督察并对尾矿库外排水开展了取样监测。2023年2月14日,督察组向保山市进行了反馈,督察报告指出你公司外排水直排西沙河,外排废水铁为11.0mg/L、锰为3.9mg/L,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根据反馈问题及整改方案要求,保山市生态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日、6月8日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对尾矿库外排水取样进行检测。

2023年6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对你公司尾矿库外排口外排水进行了取样检测,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3]-057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尾矿库外排口铜排放浓度为0.006mg/L、锌为2.04mg/L、铅为0.002mg/L、镉为0.0090mg/L、铁为0.58mg/L、锰为6.45mg/L。锌2.04mg/L、锰6.45mg/L两项指标超过《铁矿采选工艺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中锌、锰超过直接排放标浓度限值2mg/L的标准,锌超过排放标准浓度的0.02倍、锰超过排放标准浓度的2.225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6月1日《现场照片》4份、2023年6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3]-057号)、2023年6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及公司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4号,2023年6月2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将尾矿库排放口进行封堵,尾矿库废水不外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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