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724-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05号
腾冲市杨春连生猪养殖场:
腾冲市杨春连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未按规定,私自在养殖废水沉淀池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办理,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9日,保山市生态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养殖场在养殖废水沉淀池临近自然沟渠底部采用PVC管设置有2个排放口,管口直径为110mm,管口直接面向自然沟渠,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养殖废水沉淀池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5月29日《现场照片》3份及养殖场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5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5号,2023年7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
2023年7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养殖场送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5号,你养殖场拒绝签收,以上事实有五合乡兽医站站长邵磅、工作人员杨元伦现场作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你养殖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依据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因子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未按规定,私自在养殖废水沉淀池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4000.00元(大写:叁万肆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你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