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727-00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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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园中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环罚〔2023〕17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17号

 

昌宁园中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移交疑似违法行为的报告》,指出“《昌宁园中园通威二期张家坟河(原西邑河)改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审查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主要工程已经开始建设”。2023年5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昌宁园中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实施的“昌宁园中园通威二期张家坟河(原西邑河)改线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负责实施的“昌宁园中园通威二期张家坟河(原西邑河)改线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宁县园中园盛家高速收费站出口延长线左侧,建设性质:新建;建设年限:2023年1月-2024年1月;建设规模及内容:改线河段总长1350m,采用箱涵和隧洞联合泄洪,由消力池、进口段、进出口箱涵段和隧洞段组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2370万元,投资金来源为自筹。该项目进口段于2023年3月22日开工建设,截止2023年4月20日,已建成约50米主体工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5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3年5月8日《现场照片说明》4份;

4.《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昌宁园中园通威二期张家坟河(原西邑河)改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昌发改投资〔2022〕90号)号文件复印件1份;

5.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机构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3年7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3〕17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7月2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31.9万元(大写:叁拾壹万玖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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