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731-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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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中和镇华铭生猪养殖场(保环罚(腾)〔2023〕06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06号

 

腾冲市中和镇华铭生猪养殖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6日接腾冲市中和镇闫家冲社区一村民(匿名)电话投诉“中和镇闫家冲张家坝水库边有养猪场屎尿排进水库”,6月7日又在12345政府热线平台接到受理编号为:YNS2023060709453547的相同投诉,2023年6月25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实,你养殖场未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将经化粪池简易处理的养殖废水抽至未做防渗处理的露天坑塘内收集,同时部分经化粪池简易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外排至农灌沟。经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为210mg/L、1313mg/L、81.6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表五《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标准》1.625倍、2.2825倍、9.2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6月25日《现场照片说明》5份,2023年7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6日补充亮证执法照片1份,腾冲市中和镇铭华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人(吴自华)、现场负责人(何志国)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腾冲市中和镇华铭生猪养殖场外排废水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3〕-007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023年7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养殖场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6号),明确告知对你养殖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鉴于你养殖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殖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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