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731-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7-31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07号
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5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杜家山尾矿库二期扩容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实,你公司在未编制报批“杜家山尾矿库二期扩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下于2023年4月20日正式启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5日《现场照片说明》6份,2023年7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段培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资项目备案证(腾工信备案【2018】26号)》复印件、《腾冲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关于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杜家山尾矿库二期扩容项目备案证延期的意见》复印件、《云南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复印件、《云南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复印件、《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未及时报批杜家山尾矿库二期扩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7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7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00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