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731-00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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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保环罚(腾)〔2023〕08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08号

 

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

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我局审核,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行为和证据

2023年7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赵庆红、王宇辉对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新建尾矿库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于2023年1月擅自启动项目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1份;2023年7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说明》9份;2023年7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08号,2023年7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依据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因子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新建尾矿库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于2023年1月擅自启动项目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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