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809-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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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傈僳制砖有限公司(保环罚〔2023〕14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14号

 

保山市隆阳区傈僳制砖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5日对保山市隆阳区傈僳制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在制砖车间西南侧露天堆放废旧“力驼牌6-DG-22”铅酸电瓶11只,未按要求规范贮存至危废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5月25日《现场照片说明》3份;

3.2023年5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年生产6000万块新型环保墙体建材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20】30号)复印件1份、年生产6000万块新型环保墙体建材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

2023年7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3〕14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8月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第七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款。”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环境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铅酸电池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7万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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