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809-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8-04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3〕15号
保山市聚中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成品油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保山市聚中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保山工贸园区车用醇醚清洁燃料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发现该公司3#、4#车用醇醚清洁燃料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不达标,存在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2023年4月10日现场检测显示,该公司3#车用醇醚清洁燃料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为0,4#车用醇醚清洁燃料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为1.54,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2020)“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10日《现场照片说明》4份,保山市聚中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山工贸园区车用醇醚清洁燃料加油站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3年4月20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No:WYQ202304002)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3年6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3〕15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年6月16日你公司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书意见,恳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我局经过核实,部分采信陈述申辩书意见,鉴于你公司属于私营企业,经营困难,并积极改正,开展尾气检测,检测结果达标,决定对公司减免5000元处罚,罚款4.8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4.8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