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814-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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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枫和绿化有限公司(保环罚(隆)〔2023〕7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7号

 

保山市枫和绿化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3日15时00分至 15时4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杨定江、魏云溪对保山市枫和绿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3日15时00分至 15时4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杨定江、魏云溪对保山市枫和绿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侧露天堆放约13000立方砂石料,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5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魏亲许)1份;

3.2023年5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德)1份;

4.2023年5月23日《现场取证照片》6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 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8月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4.9万元(大写:肆万玖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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