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0816-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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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博(保环罚(隆)〔2023〕3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3号

 

当事人:杨智博: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于2023年5月7日22:00接到隆阳区水务局电话,电话表述隆阳区板桥镇董达村村民在北庙水库水源地保护区非法捕鱼,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核查,于23:35对北庙水库水源保护地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7日23时35分至2023年5月8日0时4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山川、倪国富对北庙水库水源保护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板桥镇董达村村民杨智博(以下简称“你”)非法捕鱼行为已被隆阳区中小型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和板桥镇派出所民警制止,私人改装简易捕鱼船1艘已被没收,捕获鱼虾3篓已放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5月7日《现场取证照片》4份;

3.2023年5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杨智博);

4.2023年5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杨玉坤)及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3〕3号)告知你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 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杨智博首次违法,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4日作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2023〕3号),于2023年8月4日送达杨智博,告知杨智博违法事实、拟对杨智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杨智博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杨智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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