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91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9-1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13号
保山市隆阳区强晓加油站:
2023年5月23日14时10分至16时4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交叉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隆阳区强晓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3日14时10分至16时4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交叉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加油站三台汽油加油机(3#、4#、5#、6#、7#、8#加油枪)控制油气回收装置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5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阮凌风)1份;
3.2023年5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朱云鹏)1份;
4.2023年5月23日《现场取证照片》6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13号)告知你加油站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3年9月8日,你加油站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申请书》提出对你加油站减轻处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案件审查讨论会,经会议研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自由裁量修正系数已按照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方面采取了减轻处罚。你加油站陈述申辩理由不属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你加油站陈述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1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