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918-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9-1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15号
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2日16时 30分至 17时2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2日16时30分至17时2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部分生产废水沿厂区污水收集沟渠向大门西侧涵洞直排到水瓦公路沟渠。检查当天,该排污口未排放生产废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5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张杰)1份;
3.2023年5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李强强)1份;
4.2023年5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
5.保山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在职花名册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6〕58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关于《年产20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登记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1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9月1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6万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