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0925-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9-25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3〕6号
龙陵县象达侨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2日14时30分至15时4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到龙陵县象达侨乡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的象达镇桤木坡垃圾处理厂(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龙陵县象达镇象达社区桤木坡垃圾热解处理站内露天堆放有约366吨生活垃圾,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渗滤液外排现象。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说明》7份、提取的书证6份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行为。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6号)、2023年9月13日《送达回证》(保环送(龙)〔2023〕6号)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拟对你公司在龙陵县象达镇象达社区桤木坡垃圾热解处理站内露天堆放有约366吨生活垃圾,建设了挡墙,防止垃圾遗撒,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90625万元(大写:柒万玖仟零陆佰贰拾五元整)。
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之规定,你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自由裁量处罚金额拟为人民币7.90万元(大写:柒万玖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