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1030-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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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保环罚(隆)〔2023〕10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10号

 

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3年5月23日10时35分至13时0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喷漆车间将35只“中华牌”油漆桶、环氧富锌底漆桶与水性油漆桶、5只废矿物油桶与水性油漆桶、塑料桶混堆贮存,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中华牌”油漆桶、环氧富锌底漆桶、废矿物油桶均为危险废物,该行为构成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事实。另还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将废油漆桶、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如实记录,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 2023年5月23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发生授权徐德发配合检查、接受询问、提供书证、签收文书等权利。

3. 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10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现场相关负责人的问询情况。

4. 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1份5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执法取证情况。

5. 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调取相关书证情况。

6. 2023年5月23日提供的《《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2023年危险废物日常记录表》复印件1份2页:证明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信息记录不齐全。

7. 2023年5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3份3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1份5页、《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年加工5000吨钢结构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保环发〔2012〕61号)复印件1份2页、《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吨钢结构生产线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保环发〔2013〕10号)复印件1份2页:证明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具备法定营业资质、法人及相关负责人身份真实性、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一)对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

(二)对保山弘毅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

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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