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1030-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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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保环罚(隆)〔2023〕9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9号

 

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5月23日9时10分至10时1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西北侧露天堆放大量工业废渣,主要为沉淀池废渣及建筑工地使用不完的废混凝土,依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你公司工业废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在100吨左右,堆放有2个月时间,堆放场地未采取“三防”(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已有部分废渣沿边坡滑落至沙瓦公路沟渠,构成未采取“三防”(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 2023年5月23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洁授权聂金鑫配合检查、接受询问、提供书证、签收文书等权利。

3. 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10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相关负责人的问询情况。

4. 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1份5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执法取证情况。

5. 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调取相关书证情况。

6. 2023年5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1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保工贸环登〔2013〕23号)复印件1份1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5000863549176001W)复印件1份1页、《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6页、《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通讯录》1份1页:证明云南翔科商贸有限公司具备法定营业资质、企业资质、法人及相关负责人身份真实性、环评手续办理、场地租赁、在岗人员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3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8月4日,你公司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书》,2023年8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下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保环听字〔2023〕第002号” ,并于2023年8月21日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五楼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代理人围绕听证事项进行了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公司听证代理人陈述认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有瑕疵、证据依据不充分,法律适用不准确,对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没有考虑,请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减轻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陈述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适用法律准确,执法主体适格,程序规范,处罚得当。2023年8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编号:保环听〔2023〕1号)并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决定对你公司听证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且从轻减轻裁量因子在处罚金额计算时已经得到体现,最终形成听证报告结论及处理意见:本案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决定维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9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三防”(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4000.00元(大写:拾捌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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