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030-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0-3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6号
云南传承木业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3日9时20分至11时3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人员对云南传承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3日9时20 分至11时3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的220公斤废矿物油,与管理台账中记录的110公斤数量不符;2.锅炉除尘喷淋废水循环池旁私设一根PVC外排管道,有大量的废水排放痕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 等有关资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5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段俊峰)1份;
3.2023年8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段俊峰)1份;
4.2023年5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海双)1份;
5.2023年5月23日《现场取证照片》11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9月2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 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建议对该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的220公斤废矿物油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2.责令封堵排口并依照环评要求循环使用锅炉除尘喷淋废水。建议对该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锅炉除尘喷淋废水循环池旁私设一根PVC外排管道,排放循环水除尘喷淋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3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元整)。
3.以上罚款合计153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