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030-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0-3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12号
保山市德源养殖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14时15分至14时5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交叉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市德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5日14时15分至14时5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交叉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你公司建有60m³一级污水收集池,经干湿分离机干湿分离后,污水抽至二级收集池,经过沼气池后最终进入200m³三级收集池后请附近农户拉运作为农家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在第三级污水收集池南侧设有一根直径为4CM长度约为30米的软管将污水排放至南侧农户桑树地,形成约10㎡的污染面,污水沿地势低洼处往东南方向蔓延约100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5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同德)1份;
3.2023年5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明芳)1份;
4.2023年5月25日《现场取证照片》7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3年9月13日,你公司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保环听字〔2023〕第004号)告知你公司,我局决定于2023年9月25日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五楼会议室(隆阳区金山路16号)举行听证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案行政处罚听证会,经会议讨论,我局2023年5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14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