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1030-00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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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同心食品有限公司(保环罚(隆)〔2023〕14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14号

 

云南保山同心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4日10时 31 分至 11时2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交叉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保山同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4日10时31分至11时2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领域交叉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1.你公司建有的智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曝气电机损坏,未正常开启使用污水处理设备,通过直径为40mm的消防水管通过水泵抽取沉淀池内污水,管道沿污水处理站北侧墙洞穿过围墙,再转接直径为40mmPVC至公司南侧的市政污水管网。2023年5月24日11点36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现场负责人王根周陪同下,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5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3]-031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2023年7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3]-031号)送达至你公司并告知超标情况;2.你公司未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5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根周)1份;

3.2023年5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寸德平)1份;

4.2023年5月24日《现场取证照片》11份;

5.2023年5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3]-031号)及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3年9月11日,你公司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行政听证申请书》,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保环听字〔2023〕第005号)告知你公司,我局决定于2023年9月20日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五楼会议室(隆阳区金山路16号)举行听证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案行政处罚听证会,经会议讨论,你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530502-2023-039-L。你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不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2023年5月29日出具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3]-031号)证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54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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