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103-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3〕5号
龙陵县李双废旧物资回收店:
2023年7月31日19时50分至20时4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到龙陵县李双废旧物资回收店(以下简称“你废旧物资回收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废旧物资回收店一是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是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废旧物资回收店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黑色水体,散发出刺鼻气味,排放出的黑色水体沿厂区外沟渠汇入回欢村番家河。2023年7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现场排放至外环境的黑色水体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3〕—044号)显示,该污水排放口水质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709㎎/L,BOD5监测结果为160㎎/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609%,700%。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说明》12份、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3〕—044号)1份、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3〕—044号)送达回执1份、提取的书证7份等证据为凭。
你废旧物资回收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5号)告知你废旧物资回收店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废旧物资回收店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5号)、2023年10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保环送(龙)〔2023〕5号)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废旧物资回收店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你废旧物资回收店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0.52439万元(大写:伍仟贰佰肆拾叁元玖角整);
(二)对你废旧物资回收店利用设置在厂房东面后墙上的雨水管(距离地面约2m高)排放黑色水体,排放出的黑色水体沿厂区外沟渠(约四百米后)汇入回欢村番家河河道。2023年7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现场排放至外环境的黑色水体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龙环监字〔2023〕—044号)显示,该排放口水质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709㎎/L,BOD5监测结果为160㎎/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以上合计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0.52万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贰佰元整)
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之规定,你废旧物资回收店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自由裁量处罚金额拟为人民币10.50万元(大写:拾万零伍仟元整)。
限你废旧物资回收店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废旧物资回收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