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1103-00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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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环罚(腾)〔2023〕12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12号

 

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我局审核,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行为和证据

2023年9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曲石镇干江河河水浑浊,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上游来水开展污染源溯源排查,发现你公司尾矿库正在排放尾矿水且水质异常浑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排污口外排水进行现场取样监测。2023年9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水质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3〕-008号),检测结果显示:PH值为10.02、悬浮物为52955mg/L、铅1.02mg/L三项指标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PH值为10.02,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6-9、悬浮物超标755.5倍、铅超标4.1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9日《现场照片》5份,2023年9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腾冲市隆鑫矿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水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3])-008号)及公司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12号,2023年10月2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经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因子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93000.00元(大写:肆拾玖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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