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103-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18号
保山市新文包装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15时40分至16时5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市新文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30日15时40分至16时55分,保山市生态环境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厂区东南侧锅炉房内新建一台0.9t/ h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8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向新文)1份;
3.2023年8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李俊豪)1份;
4.2023年8月30日《现场取证照片》8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1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10月3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4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