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103-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16号
保山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1日9时20分至9时5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31日9时20分至9时5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部分生产废水沿厂西北侧直排外环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8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洪波)1份;
3.2023年8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徐兴美)1份;
4.2023年8月31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及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11月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将部分生产废水沿厂西北侧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3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