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1107-00008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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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永盛砖厂(保环罚(昌)〔2023〕3号)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昌)〔2023〕3号

 

昌宁县永盛砖厂:

昌宁县永盛砖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7日,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宁县永盛砖厂(以下简称你砖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砖厂建设的年产6000万块页岩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昌宁县永盛砖厂现场照片说明》7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昌宁县永盛砖厂年产6000万块页岩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证》及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正式应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数据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依据的通知》(云自然资办便签〔2022〕1054号)复印件1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3〕3号)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3〕3号)、2023年10月24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事实依据及自由裁量计算,对你砖厂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昌宁县永盛砖厂年产6000万块页岩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万元整)。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砖厂应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3〕3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你砖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砖厂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砖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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