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121-00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3〕3号
保山合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合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将从报废摩托车拆解出来的940千克废蓄电池、废电路板等危险废物堆放在拆解车间内,未按要求贮存在危废贮存间内,且在车间内堆放的具体位置为报废机动车贮存区,贮存条件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0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补充调查)2份,2023年9月12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过磅单1份,《施甸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源再利用产业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1份,保山合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8月—9月报废摩托车拆车明细表1份,保山合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保山合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河、车间主任杨国开2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已《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3〕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11月1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3〕3号)、2023年11月14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