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128-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1-2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23号
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2023年9月9日22时01分至00时58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9日22时01分至00时58分,保山市生态环境 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通过总排污口排放含有臭味的污水。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保山城投世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总排污口进行取样检测。依据《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污水标准限值,2023年9月18日保山城投世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SYJC2309Y002)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总排放口(污水样品编号:2309Y002WS001)污水化学需氧量530mg/L,超排放限值90mg/L5.89倍;五日生化需氧量195mg/L,超排放限值20mg/L9.75倍;总氮18.5mg/L,超排放限值12mg/L1.54倍;悬浮物37mg/L,超排放限值30mg/L1.23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已于2023年9月20日将检测报告结果告知你公司。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页;
2.2023年9月20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2页;
3.2023年9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明亮)1份5页;
4.2023年9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叶永波)1份5页;
5.保山城投世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SYJC2309Y002)1份8页;
6.2023年9月9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4页及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2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11月2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通过总排污口超标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48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捌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