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219-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10号
云南立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关于集中联合核查涉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突出问题线索的通知》要求,2023年7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腾冲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民警对云南立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调取你公司相关资料记录,发现你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7日转移31.86吨、2023年7月19日转移14吨废矿物油HW08(废物代码:900-214-08)至漾濞县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你公司未能提供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说明》2份;2023年7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9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2023年10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首次,并在十日内补开转移联单,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况,其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错误。违法所得应扣除合法成本,同时公司未实际收取款项,不存在违法所得。应不予处罚。
综合你公司听证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认为:1.《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免于处罚情形共9钟,你公司均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所得相关款项,不应当扣除成本。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保环听字〔2023〕第006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该公司补充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行政处罚听证会相关事项的通知书》(保环听字〔2023〕第007号)、2023年11月1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023年11月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保环听〔2023〕第4号)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自由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人民币43.4万元(大写:肆拾叁万肆仟元整),并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7.4268万元(大写:壹拾柒万肆仟贰佰陆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