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22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21号
保山裕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裕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年加工30万吨高品位铁精粉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裕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吨高品位铁精粉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未填报排污登记表,进行生产加工;2.露天堆放约40立方米选矿尾渣,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厂区材料间堆放有4桶废矿物油,重量为122.4公斤。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
2.法人授权委托书(刁莉涵)1份1页;
3.法人授权委托书(陈达)1份1页;
4.2023年11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刁莉涵)1份5页;
5.2023年11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陈达)1份5页;
6.2023年8月31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6页及其他证明
材料。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2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12月27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未填报排污登记表,进行生产加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49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元整)。
2.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3.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82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捌万贰仟元整)。
4.以上罚款合计261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