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227-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3〕12号
龙陵县高龙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开展成品油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对龙陵县高龙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4台汽油加油机,12条汽油加油枪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了现场检测。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查处加油站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及《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No:WYQ202310013)中显示:对该公司4台汽油加油机,12条汽油枪密闭性检测单项判定达标;对1#、2#、3#、4#加油机液阻检测单项判定达标。对5#、7#、8#、9#、11#、12#油枪开展气液比检测检测时,8#、12#油枪气液比单项判定达标,5#油枪气液比为0.92低于标准值,7#、9#、11#分别是1.27、1.40、1.42高于标准值。单项判定为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1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发现问题;2.2023年11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人证:证言证词;3.《现场照片说明》5份,证明:现场状况及违法事实图片;4.《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No:WYQ202310013)1份,证明:技术鉴定情况;5.提取的书证5份,证明:主体身份及相关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12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龙)〔2023〕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8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龙)〔2023〕12号)、2023年11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保环送(龙)〔2023〕12号)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5#油枪气液比为0.92低于标准值,7#、9#、11#分别是1.27、1.40、1.42高于标准值。单项判定为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之规定,该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自由裁量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