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31227-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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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泰龙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保环罚(龙)〔2023〕10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3〕10号


龙陵县泰龙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龙陵县泰龙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2台汽油加油机,6条汽油加油枪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了现场检测。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查处加油站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及《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No:WYQ202310013)中显示:对你公司2台汽油加油机,6条汽油枪密闭性检测单项判定达标;对3#、4#加油机液阻检测单项判定达标。对3#、4(1)#、4(2)#、5#、6#、7#油枪开展气液比检测检测时,3#、5#、6#、7#油枪气液比单项判定达标,4(1)#油枪气液比为1.23高于标准值2.5%,4(2)#气液油枪比为0.98,低于标准值2%。单项判定为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10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11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3年11月14日15时05分至15时50分代理站长杨文勇《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3年11月14日15时55分至16时00分现场操作员杨伟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现场照片说明》5份:第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龙陵县泰龙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站长及加油操作员出示执法证件;第2份证明2023年10月18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龙陵县泰龙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检测过程;第3、4份证明2023年10月18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龙陵县泰龙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现场检测结果;第5份证明该公司4(1)#油枪气液比为1.23高于标准值2.5%,4(2)#气液油枪比为0.98,低于标准值2%。单项判定为不达标。

6、《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No:WYQ202310013)1份证明该公司3#、4(1)#、4(2)#、5#、6#、7#油枪开展气液比检测检测时,3#、5#、6#、7#油枪气液比单项判定达标,4(1)#油枪气液比为1.23高于标准值2.5%,4(2)#气液油枪比为0.98,低于标准值2%。单项判定为不达标。

7、提取的书证5份为: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段明厚身份证复印件、3、站长杨文勇身份证复印件、4、工作人员杨伟雄身份证复印件、5、《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监测中心检验监测报告》9月20日公司委托监测年检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3〕10号)、2023年12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保环送(龙)〔2023〕10号)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4(1)#油枪气液比高于标准值2.5%,4(2)#油枪气液比低于标准值2%,单项判定为不达标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750.00(大写: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之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自由裁量处罚金额为人民币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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