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227-00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14号
腾冲市玉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腾冲市玉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经营管理的玉泉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我局审核,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行为和证据
2023年10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开展成品油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腾冲市玉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玉泉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检测。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2023年10月24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WYQ20231011)显示:10#加油枪气液比为0.50、13#加油枪气液比为0.95、15#加油枪气液比为0.95低于气液比1.0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7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17日《现场照片》6份,2023年11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WYQ202310011)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14号,2023年12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经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因子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