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228-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3〕4号
施甸县新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配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开展大气检测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施甸县新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该公司运维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施甸姚关加油站的4条汽油枪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发现3#、4#、5#、6#加油枪油气回收真空泵运行不正常。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1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0月19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施甸姚关加能站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24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施甸县新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施甸县新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丹、加油员赵梅2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已《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3〕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3〕4号)、2023年11月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