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11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3〕11号
当事人:隆阳区雪力饮料厂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彭海村新雨社区(原彭海中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1日09时03分至10时2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到隆阳区雪力饮料厂(以下简称“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锅炉房有1台2吨的蒸汽锅炉正在运转,锅炉烟囱有烟气排出,但设置的1套湿式除尘系统循环水泵电源开关未开启、电机未转动,锅炉烟尘未经湿式除尘系统处理直接向外排放,导致湿式除尘系统未能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去除气态污染物和有害气体作用,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说明》1份4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隆阳区雪力饮料厂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隆发改产业〔2012〕314号)1份4页、《隆阳区雪力饮料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6页、《隆阳区雪力饮料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6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关于<隆阳区雪力饮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3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版)各1份共16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东河流域联合执法检查暨实战大练兵活动的通知》1份6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向你厂下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11号”,告知你厂我局拟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 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厂于2023年11月14日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3年11月24日,我局就你厂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认为本案执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报告决定将本案再次提交局案审会讨论研究。12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第四次涉嫌环境违法案件审查会议,会议认为你厂所提从轻或减轻处罚诉求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因子选择上已经得到充分保障,听证所提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会议决定不予采纳,维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3〕11号”处罚内容。现正式对你厂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25.7万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将经营者(主要负责人)黄平桥、直接责任人董武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