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20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2-0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昌)〔2024〕1号
昌宁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环境违法线索,2023年11月2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宁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2023年5月10日对车牌号为云M*****、2023年6月16日对车牌号为云M*****、2023年6月26日对车牌号为云M*****等3辆蓝牌柴油机动车开展检测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判定规则,但你公司仍给上述3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1月22日《昌宁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照片说明》9份、2023年11月22日提取的书证10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4〕1号)、2024年1月30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事实依据及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上共计100210.00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佰壹拾元整)。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4〕1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100210.00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佰壹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