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40208-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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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鸿安瑞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保环罚(昌)〔2024〕2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昌)20242

 

昌宁鸿安瑞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环境违法线索,202311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宁鸿安瑞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一是202397日对车牌号为云*****(全时四驱,可手动切换两驱)、202398日对车牌号为云M*****(两驱)等2辆汽油机动车开展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5.1.2“排气污染物检测可在附录 BCD 中选择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车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及6.3.6“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等),应标注”和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的要求使用简易工况法开展机动车检测,而选择使用双怠速法开展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二是20231025日对车牌号为云M*****和云M*****2辆汽油机动车开展检测过程中,实测COCO2浓度之和小于6%,该公司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B4.2.8“稳态工况测试中,在任何时刻,如果实测COCO2 浓度之和小于6%,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应终止测试(混合动力车辆测试除外),排放测量结果无效,系统同时应进行相关提示”的要求终止测试,仍给上述2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311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11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1123日《昌宁鸿安瑞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照片说明》13份、20231123日提取的书证12份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1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4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1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42)、2024130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事实依据及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上共计100210.00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佰壹拾元整)。

三、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应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42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100210.00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佰壹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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