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208-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2-0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4〕03号
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行为和证据
2023年11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原料仓库东侧露天堆放2000立方米,占地500余平方米的碎石、机制砂,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1日《现场照片》6份,2023年11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公司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4〕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要求陈述及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3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4〕03号,2024年1月3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经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因子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生产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3000.00(大写:肆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