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209-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2-09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4〕2号
施甸县龙兴汽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1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通知》的要求,对施甸县龙兴汽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取该公司的检测视频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在2023年4月13日检测车牌号为云M*(蓝牌)和云M*(蓝牌)的柴油货车时,检测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明显可见的黑烟,同时对上述两辆车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 GB18285和 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已《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2月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4〕2号)、2024年2月2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检车费用160元。2.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