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311-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3-11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4〕1号
施甸县零一加油站:
2023年11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甸县零一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进行检查,你加油站于2018年2月26日取得原施甸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施环准〔2018〕1号),并于2018年11月14日建设完成进行投产运营,至今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原施甸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2月26日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施环准〔2018〕1号)1份;你加油站《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竣工验收)》1份;2023年11月21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你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你加油站投资人***、安全管理员***、现场管理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施甸县零一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为凭。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向你加油站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4〕1号),告知你加油站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加油站于2024年2月4日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2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加油站发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4年2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4〕1号)、2024年2月2日《送达回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保环听〔2024〕1号)、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材料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2017年修订)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听证结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保环听〔2024〕1号)提出了“该案件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听证会结论和“建议案件办理部门对案件进一步核实,充分考虑案件历史原因。”的处理意见,我局对你加油站违反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核实,充分考虑你加油站环境违法情节和加油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过错、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具体情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91000.00元(大写:肆拾玖万壹仟元整);对加油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