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426-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4〕2号
保山市隆阳区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隆阳区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你单位”)实施的勐波罗河隆阳区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场检查时,勐波罗河隆阳区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未进行施工作业,发现你单位实施的勐波罗河隆阳区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现场照片》4份;
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4.保山市隆阳区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何加丽)复印件各1份;
5.《勐波罗河隆阳区段河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6.《勐波罗河隆阳区段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7.《勐波罗河隆阳区段河道治理工程完成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
8.合同项目开工令(监理〔2023〕合开工001号)复印件1份;
9.暂停施工指示(监理〔2024〕停工01号)复印件1份。
2024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4〕2号),明确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4月26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停止施工,且实施的勐波罗河隆阳区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改善了东河流域生态环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