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40520-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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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江边加油站保环罚(施)〔2024〕4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4〕4号

施甸县江边加油站:

2024年3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甸县江边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检查,经调阅卸油区视频监控,发现你加油站2024年2月25日卸载汽油到储油罐期间,未正常开启油气回收装置,对油气进行回收。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28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13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为凭。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已向你加油站下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4〕4号),告知你加油站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4年5月17日你加油站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4〕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考虑你加油站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加油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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