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520-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4〕6号
施甸县由旺镇农机加油站:
2024年3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甸县由旺镇农机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在卸载汽油到储油罐期间,未正常开启油气回收装置,对油气进行回收。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5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25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18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2024年3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为凭。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5月 11 日已向你加油站下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4〕 6号),告知你加油站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4年5月17日你加油站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4〕 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综合考虑你加油站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加油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5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