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520-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4〕7号
施甸县莽林加油站:
2024年3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施甸县莽林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于2018年11月取得原施甸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施环准〔2018〕11号),2018年12月建设完成即投产运营,至今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3月29日《现场照片说明》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已向你加油站下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4〕7号),告知你加油站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4年5月17日你加油站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4〕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考虑你加油站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加油站违反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13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叁仟元整),对你加油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
限你加油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