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40531-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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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晶合硅业有限公司保环罚〔2024〕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4〕1号

保山晶合硅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显示:2024年4月23日11-12时、13-14时、15-16时氮氧化物数值分别为281.53mg/m³、339.13mg/m³、440.72mg/m³,排放异常。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当日对你公司排放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全程在场。

2024年4月24日出具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4〕-034)显示:你公司脱硫塔后氮氧化物实测浓度为271mg/m³。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保山晶合硅业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你公司排放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即氮氧化物≤240mg/m³,排放氮氧化物超过排放标准的12.92%。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保环责改[2024]1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方案》,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23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当日即2024年4月23日烟气排放异常的事实以及采样监测情况等事实;

2.2024年4月2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3份,证明你公司烟气排放异常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排放烟气进行采样的事实;

3.2024年4月25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4月23日排放烟气采样情况、监测结果、超标情况、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企业位置、企业规模等事实;

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5.2024年4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保山晶合硅业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2024年4月23日保山晶合硅业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等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办理环保手续、安装环保设施并完成验收、排放氮氧化物执行标准、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烟气氮氧化物排放异常的事实;

6.2024年4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以及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

7.2024年4月26日,我局依法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2024]1号),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污行为事实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8.2024年4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方案》(附整改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的事实;

9.2024年4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4〕-034)、《送达回执》、《环境检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4月23日排放烟气氮氧化物超标的违法事实以及采样监测合法性、监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等事实;

10.2024年4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辐射环境管理科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4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4〕1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19日,你公司提出申辩意见,一是因降低生产成本改变原料导致超标排污,你公司已进行积极整改。二是你公司亏损严重,为维持生存,请求免于处罚。根据你公司申辩意见我局进行复核,对你公司提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已根据你公司的改正态度、配合调查程度及提交的《整改方案》,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裁量因子选择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降低裁量等级。二是通过调取你公司2024年4月份烟气排放自动监控数据,你公司2024年4月份自动检测数据共超标排污11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你公司超标排污行为不符合免于处罚或不予处罚条件。复核意见已告知你公司。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16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4〕1号)、2024年5月16日《送达回证》和2024年5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方案》、整改照片和整改态度等情节,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污行为处以罚款12.8万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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