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1-0602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土壤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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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环函〔2021〕32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立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
云南立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组织材料技术审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同意颁发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P0QTM6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危险废物类别、规模、方式详见附件1。
二、请按照许可条件(附件2)要求,规范经营所核准的危险废物,严格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请腾冲市分局加强企业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内容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本内容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9日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B5305810003。
二、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三、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5月19日—2024年5月18日;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
四、法人名称:云南立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绍凯;住所:腾冲市猴桥镇下街社区杨家田。
五、核准的经营方式:收集、贮存、转运。
六、经营设施地点:腾冲市猴桥镇下街社区杨家田 E98.254°、N25.346°。
七、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
废物类别 | 行业来源 |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名称 | 规模(t/a) |
HW31含铅废物 | 汽车、电动车修理、汽车4S店、蓄电池零售及批发 | 900-052-31 | 废铅蓄电池 | 1000 |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 汽车4S店及中小型汽车修理 | 900-214-08 | 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 1000 |
附件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本内容
一、许可条件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收集、运输和贮存危险废物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严格按照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规模、贮存设施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禁止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将所经营的危险废物、新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转让、倒卖给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
(三)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有关要求,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加强贮存设施管理及运行安全要求,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引发二次污染事故。
(四)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选派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兼职人员对污染物排放口进行管理,明确责任。
(五)采用道路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交由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运输。
(六)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利用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七)在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危险废物。
(八)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等有关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污染物排放口,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2)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或采样点较近醒目位置处,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并应长久保留。
在生产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
定期检查和维护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检查记录应当保存3年。
(九)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检查记录应当保存3年。
(十)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立即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发生后5日内,应当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后果,所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十二)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得接收没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
(十三)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做好记录;有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
(十四)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十五)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发生异常时,及时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加强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管理,分别收集后处理回用,严禁外排。
(十七)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收集、暂存、利用或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丢弃,非法转运。
(十八)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应当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注销申请。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十九)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所收集的每批危险废物的时间、来源、数量、类型、废物分析结果、运输单位、贮存时间和地方、去向、利用方式和时间、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保存10年。
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环境监察记录等材料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二、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及监测计划明细表
表1 经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表
贮存库名称 | 贮存库位置 | 贮存危险废物名称/代码 | 最大贮存规模(吨) | 数量 |
废机油仓库 | 项目东部 | 900-214-08/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 20 | 2 |
废电瓶仓库 | 项目西部 | 900-052-31/废铅蓄电池 | 10 | 1 |
表2 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 | 产生源 | 处理工艺 | 设备设施名称 | 建设规模 | |
规格、设计能力 | 数量 | ||||
废气治理 | 废机油收贮储罐 | 集气罩+排风系统一套(3000m³/h)+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3000m³/h | 1 |
破损电瓶 | 排气系统、通风系统1套(3000m³/h)+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维持废旧电瓶存放库房微负压状态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3000m³/h | 1 | |
废水处理 | 生活污水 | 污水收集桶收集后用于进出场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 | 污水收集桶 | / | 1 |
固废处理 | 废活性炭 | 由供应商定期更换,废活性炭由商家自行运走处置 | / | / | / |
旱厕粪便 | 委托附近农民定期清掏 | / | / | / | |
生活垃圾 | 收集桶后定期清运至附近村寨垃圾收集点 | / | / | / | |
含油抹布、废弃劳保用品 | 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置 | / | / | / | |
中和渣 | 暂存于危废暂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的单位运走处置 | / | / | / | |
事故应急池 | 2m³ | 1 | |||
雨污分流系统 | / | / |
表3 环境监测计划
污染源类型 | 监测对象 | 监测项目 | 监测点位 | 频率 |
废气 | 排气筒废气 | 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尘 | 废机油暂存间排气筒;废电瓶暂存间排气筒 | 一年2次 |
噪声 | 厂界 | 等效连续A声级 | 厂界四周 | 每年1次 |
土壤 | 表层土壤 | 石油烃、铅、砷、苯、镉、铬、铜、铝、汞、镍 | 厂界南北两侧表层土壤 | 五年1次 |
地下水 | 泉眼 | pH、氨氮、硫酸盐、耗氧量、铁、锰、铜、锌、汞、砷、硒、镉、铬、铅 | 周边出露泉眼 | 每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