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0-0119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文明 | 发布日期 | 2017-05-1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山市2017年度自然
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及《保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保办发〔2017〕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管,督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保山市2017年度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保护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一)专项检查的时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7年6月上旬、2017年12月上旬。
省级、县级自然保护区:2017年6月上旬。
(二)专项检查的方式
市人民政府成立保山市2017年度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检查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目的和重点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以《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环境的违法案件,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确保对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依法开发和利用,推动对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良好区实施主动性和预防性保护,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专项检查的重点。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陵小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腾冲火山热海县级自然保护区、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
三、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情况。
(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方案是否经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总体规划)的要求。
(七)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立了界桩、界碑、界牌。
(八)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九)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督促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落实工作责任。根据辖区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特点,精心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检自查。
(二)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自然保护区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已建成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停产、限期治理。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区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三)建立健全案件移交工作机制。在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检自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职能的,要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对有关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