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0-0119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生态文明 发布日期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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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市工作方案

保山市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市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省级生态文明市申报创建相关工作,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县区申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环发〔2014〕38 号)、《保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09—2020 年)》、《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保山生态文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保办发〔2016〕30 号)、《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等5 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发〔2017〕3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 年12 月31 日前通过省环保厅技术评估,2018 年6 月30 日前通过省环保厅考核验收。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围绕《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县区申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环发〔 2014〕38号)的 6项基本条件,18项建设指标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一)基本条件

1.制订《生态文明州(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州(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责任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全州(市)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州(市)各部门及县(市、区)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以上(含较大)级别环境事件(含辐射环境事故),公众和社会组织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查处反馈。编制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规划计划,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州(市)80%的县(市、区)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市、区)或省级生态文明县(市、区)建设指标并获命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生态环境质量达到优良水平。(责任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州(市)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建设指标

发展生态经济(5 项)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6000 元/人(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2.第三产业占GDP 比例≥40%(指导性指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3.单位GDP 能耗≤1.1 吨标煤/万元(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

4.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30m3/万元(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0(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统计局)

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评估或验收的比例100%(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生态环境保护(11 项)

6.森林覆盖率年增量≥0.3 个百分点、林地面积年增幅≥0.05%(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

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5%(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管护局)

8.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业信息化委)

9.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过境河流省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信息化委)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完成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1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约束性指标)。(牵头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

1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5%(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用水重复率≥80%(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13.城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1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0,且无危险废物排放(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统计局)

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m2/人(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16.环境保护投资占GDP 的比重≥3.0%(约束性指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社会进步(2 项)

17.城镇化水平≥40%(指导性指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18.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0%(指导性指标)。(责任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工业信息化委)

三、工作步骤及分工

(一)启动阶段(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3 月30 日)

1.制定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市工作方案。(责任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召开全市动员大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市申报创建材料编制单位技术服务委托。(责任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完成宣传片、图册制作合同签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生态市创建办)

5.对各县(市、区)一季度创建生态城市完成情况督查。(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生态市创建办)

(二)完善阶段(2017 年4 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市申报创建材料收集,完成申报材料初稿编制。(责任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完成宣传片、图册初稿编制。(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生态市创建办)

3.完成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调查。(责任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隆阳区、龙陵县、昌宁县完成省级整改任务,迎接省环保厅考核验收。(责任单位:隆阳区、龙陵县、昌宁县党委、政府;配合单位:生态市创建办及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完成施甸县市级评估考核,迎接省环保厅技术评估。(责任单位:施甸县党委、政府;配合单位:生态市创建办及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对各县(市、区)二季度创建生态城市完成情况督查。(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生态市创建办)

(三)自查阶段(2017 年7 月1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1.完成保山市省级生态文明市申报创建工作自检自查。(责任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对市级自检自查意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完成迎接省技术评估材料、现场、问卷等准备工作,形成迎检工作方案。(责任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五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对腾冲市三季度创建生态城市完成情况督查。(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生态市创建办)

5.督促指导三县(区)完成省级考核验收意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迎接技术评估阶段(2017 年10 月1 日至2017 年12月30 日)

1.完成技术评估的请示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生态市创建办)

2.对市直单位、县(市、区)迎接省对市技术评估材料、现场准备工作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生态市创建办及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迎接省环保厅对我市进行技术评估。(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落实整改阶段(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3 月30 日)(责任单位: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五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迎接考核验收阶段(2018 年4 月1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生态市创建办;配合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健全长效机制阶段(2018 年7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0 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生态市创建办及市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业机构,明确职能职责

在生态文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申报创建工作,下设5 个专业组开展具体工作,生态市创建办负责日常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徐鹏声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黄吉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万青市创建办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负责各项申报工作的协调,做好与省环保厅、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的协调与联系,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分解工作任务,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创建申报准备工作。

2.督查组

组长:王飞市委督查室主任

副组长:李永强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负责开展生态市申报创建督查工作,建立督查倒逼机制,形成督查通报,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申报准备工作,确保创建申报工作的完成。

3.技术材料组

组长:万青市创建办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组长:薛众市创建办副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负责指导各申报材料责任部门开展省级生态市申报材料编制工作,给予相关的技术支持与帮助,对各申报材料责任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完成省级生态市申报材料整理与制作,确保申报材料质量关。

4.宣传报道组

组长:朱光亮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薛众市创建办副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负责组织实施申报创建生态文明市宣传工作,制定宣传计划,落实宣传工作任务,营造省级生态市申报创建宣传氛围,提高公众的生态市建设知晓率和参与度。

5.后勤保障组

组长:黄吉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薛众市创建办副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协调提供申报创建条件,为省级生态文明市申报提供保障。

(二)突出重点难点,完善基础建设

调整产业机构,确保第三产业占GDP 比例不低于40%;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增加节水措施,确保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小于30m3/万元、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0.5、工业用水重复率大于80%;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38 号),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过境河流省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加强重点减排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确保完成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5%;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转处置设施,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力度,确保环境保护投资占GDP 的比重大于3%;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加快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抓好城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强化目标管理,严格督查考核

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要把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市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实行责任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申报创建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10 项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并通报相关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通报评价、季督查机制。适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严重影响申报创建工作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追责处理。

(四)开展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

、县(市、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市工作,广泛开展生态文明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商场、进景区、进交通、进酒店、进医院的“十进”活动。全面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生态文化和环保知识的教育、宣传和普及,大力开展保护生态、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不断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积极培育生态价值观。

(五)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措施落实

态市创建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召开联络会议,收集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申报创建信息报告制度。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措施,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整合各种资源,强化推动落实,确保省级生态文明市创建6 项基本条件,18 项建设指标达到要求,顺利完成申报创建各项工作任务。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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