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2-0602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环境状况公报 发布日期 2022-06-0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2021年保山市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将《2021年保山市环境状况公报》予以发布。

一、综述

2021年,保山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环境质量

——水环境

2021年保山市3个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龙王塘水质类别保持Ⅰ类,北庙水库水质类别保持Ⅱ类,龙泉门水质类别为Ⅲ类。1个湖泊地表水省控监测断面(腾冲市北海湖),与2020年相比水质类别保持Ⅳ类不变。全市三大水系11条主要河流的18个国控、省控监测断面地表水水质与2020年相比,猴桥断面水质类别由Ⅱ类上升为Ⅰ类;沙坝断面水质类别由Ⅱ类下降为Ⅲ类,习谦、永保桥、瓦窑河口、红旗桥、木城、湾甸、由旺镇躲安桥、凉亭桥、湘柏河中桥、龙江桥10个断面水质类别与2020年比无变化;新增的大勐统河汇怒江口前、地盘关断面水质类别为Ⅰ类,卡斯、江南、桥头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叠水河桥水质类别为Ⅴ类。

(一)饮用水

1、保山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质状况

2021年保山市3个市级城市饮用水源地分别是龙泉门、龙王塘和北庙水库。龙王塘水质类别保持在Ⅰ类,北庙水库水质类别为Ⅱ类,龙泉门水质类别为Ⅲ类。

2、保山市各县(市)饮用水水质状况

腾冲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观音塘和小西马常共2个;龙陵县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铁厂河、熊洞水库共2个;昌宁县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河西水库共1个;施甸县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蒋家寨水库共1个。除熊洞水库、小西马常水质类别为Ⅲ类外,其余各饮用水源地水质类别均为Ⅱ类。

2021年保山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表

水源地名称 2021年 2020年
龙泉门
龙王塘
北庙水库
观音塘
小西马常
熊洞水库
河西水库
蒋家寨水库

(二)地表水

地表水水质类别用《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

1、湖泊(水库)

2021年,全市1个湖泊省控监测断面点位:腾冲市北海湖,水质类别保持Ⅳ类不变,主要污染因子为溶解氧。

2、河流

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2021年全市11条河流18个国控、省控监测断面中(除龙王塘、龙泉门、北庙水库、北海湖),水质类别达到Ⅰ类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的22.22%;水质类别达到Ⅱ类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的50.00%;水质类别达到Ⅲ类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的22.22%;水质类别为Ⅴ类水质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5.56%。其中地盘关、江南、桥头、大勐统河汇怒江口前、叠水河桥、卡斯6个断面为2021年新增的监测断面。

澜沧江干流永保桥断面水质类别为Ⅰ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瓦窑河口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罗闸河习谦断面水质类别为Ⅲ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怒江干流红旗桥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水功能区划为Ⅱ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怒江干流木城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水功能区划为Ⅱ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枯柯河沙坝断面水质类别为Ⅲ类,水功能区划为Ⅳ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枯柯河卡斯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枯柯河湾甸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枯柯河叠水河桥断面水质类别为Ⅴ类,水功能区划为Ⅳ类,未达到水功能要求,主要污染因子为总磷;

施甸河由旺镇躲安桥断面水质类别为Ⅲ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大勐统河汇怒江口前断面水质类别为Ⅰ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大盈江凉亭桥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大盈江湘柏河中桥断面水质类别为Ⅲ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槟榔江猴桥断面水质类别为Ⅰ类,水功能区划为Ⅱ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瑞丽江龙江桥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瑞丽江江南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水功能区划为Ⅲ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瑞丽江地盘关断面水质类别为Ⅰ类,水功能区划为Ⅱ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龙川江桥头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水功能区划为Ⅱ类,达到水功能要求。

2021年保山市主要水系18个国控、省控及其他监测断面水质状况表

流域 水系 断面 断面性质 2021年水质状况 2020年水质状况 主要污染因子 达标情况
澜沧江 干流 永保桥 国控 达标
瓦窑河 瓦窑河口 省控 达标
罗闸河 习谦 国控 达标
怒江 干流 红旗桥 国控 达标
木城 国控 达标
枯柯河 沙坝 国控 达标
卡斯 省控 达标
湾甸 国控 达标
叠水河桥 省控 总磷 不达标
施甸河 由旺镇躲安桥 省控 达标
大勐统河 大勐统河汇怒江口前 省控 达标
伊洛瓦底江 大盈江 凉亭桥 省控 达标
湘柏河中桥 国控 达标
瑞丽江 江南 省控 达标
地盘关 省控 达标
龙江桥 国控 达标
槟榔江 猴桥 国控 达标
龙川江 桥头 省控 达标

——大气环境

2021年保山市中心城区及保山市所辖县(市)全年环境空气质量均采用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监测结果用《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评价,评价结果如下:

(一)保山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保山市中心城区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效天数364天,优良天数达363天,优良率为99.7%,其中优为251天,良为112天,轻度污染为1天。

颗粒物(PM2.5)全年共获样品727个。日均浓度范围4~107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23微克/立方米。

颗粒物(PM10)全年共获样品718个。日均浓度范围7~145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29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氮(NO2)全年共获样品727个。日均浓度范围5~30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10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硫(SO2)全年共获样品728个。日均浓度范围2~12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6微克/立方米。

一氧化碳(CO)全年共获样品727个。日均浓度范围0.1~1.2毫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0.5毫克/立方米,第95百分位0.8毫克/立方米。

臭氧(O3-8h)全年共获样品714个。(O3-8h)日均浓度范围27~169微克/立方米,(O3-8h)年日平均浓度85微克/立方米,第90百分位134微克/立方米。

(二)施甸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施甸县城区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效天数为359天,优良天数达358天,优良率为99.7%,其中优为278天,良为80天,轻度污染为1天。

颗粒物(PM2.5)全年共获样品365个。日均浓度范围6~98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14微克/立方米。

颗粒物(PM10)全年共获样品364个。日均浓度范围11~173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31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氮(NO2)全年共获样品365个。日均浓度范围6~22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9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硫(SO2)全年共获样品365个。日均浓度范围9~26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12微克/立方米。

一氧化碳(CO)全年共获样品361个。日均浓度范围0.3~1.7毫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1.1毫克/立方米,第95百分位1.4毫克/立方米。

臭氧(O3-8h)全年共获样品364个。(O3-8h)日均浓度范围25~126微克/立方米,(O3-8h)年日平均浓度72微克/立方米,第90百分位109微克/立方米。

(三)腾冲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腾冲市城区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效天数359天,优良天数达358天,优良率为99.7%,其中优为286天,良为72天,轻度污染为1天。

颗粒物(PM2.5)全年共获样品363个。日均浓度范围9~77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17微克/立方米。

颗粒物(PM10)全年共获样品364个。日均浓度范围12~118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30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氮(NO2)全年共获样品363个。日均浓度范围1~29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8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硫(SO2)全年共获样品364个。日均浓度范围3~11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5微克/立方米。

一氧化碳(CO)全年共获样品362个。日均浓度范围0.4~1.4毫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0.6毫克/立方米,第95百分位0.9毫克/立方米。

臭氧(O3-8h)全年共获样品363个。(O3-8h)日均浓度范围31~150微克/立方米,(O3-8h)年日平均浓度77微克/立方米,第90百分位124微克/立方米。

(四)龙陵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龙陵县城区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效天数353天,优良天数达350天,优良率99.2%,其中优为243天,良为107天,轻度污染为2天,中度污染1天。

颗粒物(PM2.5)全年共获样品363个,日均浓度范围5~117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22微克/立方米。

颗粒物(PM10)全年共获样品363个,日均浓度范围11~151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31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氮(NO2)全年共获样品361个,日均浓度范围5~37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14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硫(SO2)全年共获样品360个,日均浓度范围6~36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13微克/立方米。

一氧化碳(CO)全年共获样品360个,日均浓度范围0.6~1.5毫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1.1毫克/立方米,第95百分位0.9毫克/立方米。

臭氧(O3-8h)全年共获样品359个,(O3-8h)日均浓度范围29~168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82微克/立方米,第90百分位136微克/立方米。

(五)昌宁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昌宁县城区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效天数364天,优良天数达364天,优良率为100%,其中优为289天,良为75天。

颗粒物(PM2.5)全年共获样品365个。日均浓度范围5~71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14微克/立方米。

颗粒物(PM10)全年共获样品365个。日均浓度范围11~106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26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氮(NO2)全年共获样品365个。日均浓度范围2~21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9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硫(SO2)全年共获样品365个。日均浓度范围5~35微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12微克/立方米。

一氧化碳(CO)全年共获样品365个。日均浓度范围0.5~1.4毫克/立方米,年日平均浓度0.8毫克/立方米,第95百分位1.2毫克/立方米。

臭氧(O3-8h)全年共获样品364个。(O3-8h)日均浓度范围28~147微克/立方米,(O3-8h)年日平均浓度74微克/立方米,第90百分位118微克/立方米。

——声环境

功能区噪声按GB3096-2008中相应环境噪声限值进行评价,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按HJ640-2012进行评价。

(一)保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状况

保山市中心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与上年相比上升了0.1分贝;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与上年相比下降了1.0分贝,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100.887千米,其中超标路段长1.73千米,占监测路段的1.71%。保山市中心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

1、功能区噪声

2021年保山市中心城区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显示:1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32.5分贝,超标率为零;1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22.9分贝,超标率为零;2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7.9分贝,超标率为3.12%;2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37.8分贝,超标率为1.04%;4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9.2分贝,超标率为零;4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8.1分贝,超标率为43.8%。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保山市中心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值范围在47.9~70.7分贝之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61.5分贝,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

保山市中心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100.887千米,其中超标路段长1.73千米,占监测路段的1.71%。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2021年保山市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按600米×600米网格布点,共布设122个监测点位。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9.3分贝,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一级。噪声等效声级值超过55分贝以上的面积有5.04平方千米,占所测面积(网格数)的11.48%,覆盖人口3.12万人,占网格人口的9.20%。

2021年保山市中心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受交通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19.67%,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3.9分贝;受工业企业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2.46%,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8.6分贝;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15.57%,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0.4分贝;受社会生活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40.16%,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7.1分贝;受其它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22.13%,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7.4分贝。

(二)施甸县城区声环境质量状况

施甸县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与上年相比上升了0.4分贝;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与上年相比上升了0.6分贝,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56.161千米,无超标路段。施甸县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

1、功能区噪声

2021年施甸县城区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显示:1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9.8分贝,超标率为4.69%;1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38.4分贝,超标率为3.12%;2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8.1分贝,超标率为零;2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38.5分贝,超标率为零;3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9.9分贝,超标率为零;3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1.5分贝,超标率为零;4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5.9分贝,超标率为零;4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0.7分贝,超标率为15.62%。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施甸县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值范围在48.2~65.8分贝之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8.9分贝,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

施甸县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56.161千米,无超标路段。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2021年施甸县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按500米×500米网格布点,共布设106个监测点位。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8.3分贝,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一级。噪声等效声级值超过55分贝以上的面积有3.50平方千米,占所测面积(网格数)的13.21%;覆盖人口1.37万人,占网格人口的26.45%。

2021年施甸县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受交通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16.98%,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8.2分贝;受工业企业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9.43%,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7.7分贝;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3.77%,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7.9分贝;受社会生活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69.81%,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8.0分贝。

(三)腾冲市城区声环境质量状况

腾冲市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与上年相比上升了0.1分贝;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与上年相比下降了0.6分贝,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97.7713千米,无超标路段。腾冲市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

1、功能区噪声

2021年腾冲市城区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显示:1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7.0分贝,超标率为零;1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37.4分贝,超标率为4.17%;2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7.9分贝,超标率为0.52%;2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38.1分贝,超标率为2.08%;3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1.4分贝,超标率为零;3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39.4分贝,超标率为零;4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63.4分贝,超标率为零;4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6.0分贝,超标率为59.4%。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腾冲市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值范围在58.0~69.2分贝之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63.2分贝,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

腾冲市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97.7713千米,无超标路段。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2021年腾冲市城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按534.6米×534.6米网格布点,共布设141个监测点位。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6.4分贝,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一级。噪声等效声级值超过55分贝以上的面积有0.5716平方千米,占所测面积(网格数)的1.42%,覆盖人口0.205万人,占网格人口的1.23%。

2021年腾冲市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受交通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34.04%,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6.5分贝;受工业企业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2.84%,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0.8分贝;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13.48%,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7.8分贝;受社会生活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49.64%,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5.7分贝。

(四)龙陵县城区声环境质量状况

龙陵县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与上年相比上升了1.6分贝;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与上年相比下降了9.9分贝,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18.738千米,其中超标路段长3.945千米,占监测路段的21.05%。龙陵县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三级,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比上年有所上升。

1、功能区噪声

2021年龙陵县城区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显示:1类区昼间等效声级值为63.6分贝,超标率为14.06%;1类区夜间等效声级值为48.1分贝,超标率为25.0%;2类区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2.8分贝,超标率为6.64%;2类区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1.9分贝,超标率为5.47%;3类区昼间等效声级值为58.4分贝,超标率为18.80%;3类区夜间等效声级值为53.0分贝,超标率为50.0%;4类区昼间等效声级值为60.1分贝,超标率为4.69%;4类区夜间等效声级值为40.1分贝,超标率为零。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龙陵县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值范围在52.5~72.3分贝之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61.1分贝,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比上年有所上升。

龙陵县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18.738千米,其中超标路段长3.945千米,占监测路段的21.05%。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2021年龙陵县城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按250米×250米网格布点,共布设103个监测点位。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6.1分贝,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三级。噪声等效声级值超过55分贝以上的面积有4.1875平方千米,占所测面积(网格数)的65.05%,覆盖人口3.825万人,占网格人口的70.78%。

2021年龙陵县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受交通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35.92%,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9.4分贝;受工业企业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4.85%,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8.1分贝;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4.85%,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6.6分贝;受社会生活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54.37%,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3.7分贝。

(五)昌宁县城区声环境质量状况

昌宁县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与上年相比上升了0.6分贝;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与上年持平,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54.915千米,无超标路段。昌宁县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

1、功能区噪声

2021年昌宁县城区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显示:1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5.6分贝,超标率为0.78%;1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34.9分贝,超标率为零;2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1.2分贝,超标率为零;2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4.3分贝,超标率为1.60%;3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0.5分贝,超标率为零;3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1.8分贝,超标率为零;4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4.3分贝,超标率为零;4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7.8分贝,超标率为零。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昌宁县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值范围在53.7~68.3分贝之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63.9分贝,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

昌宁县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54.915千米,无超标路段。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2021年昌宁县城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按300米×300米网格布点,共布设101个监测点位。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9.6分贝,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一级。噪声等效声级值超过55分贝以上的面积有1.08平方千米,占所测面积(网格数)的11.88%,覆盖人口0.653万人,占网格人口的8.96%。

2021年昌宁县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受交通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36.63%,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0.8分贝;受工业企业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10.89%,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1.8分贝;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2.97%,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2.2分贝;受社会生活噪声影响的测点占测点总数的49.50%,其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8.1分贝。

三、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一)污染防治

以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主战场”,切实改善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1、水污染防治

定期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加强地表水水质目标管理,强化水环境质量调度预警机制,报送质量报告12份、整改情况8份、预报预警5份、监测结果通报函4份,切实维护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三大水系优良水体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对全市8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环境风险排查核实,编制完成水源地“一源一案”风险防控方案,推进全市“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7个环境问题整治。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排查出入河排污口56个,推进全市94个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整改,对辖区城市黑臭水体状况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处理环境监管,出动执法人员410余人次,检查医疗卫生单位45家、8座污水处理厂和集中隔离点27个。

2、大气污染防治

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预警机制,切实加大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管控,报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12份、预报预警2份,巡查整改秸秆、垃圾焚烧行为370起,检查建筑施工工地185家次797个环境问题、发放停工或限期整改通知书200份,抽检柴油货车461辆、合格率98.7%,抽检非道路移动机械101辆、合格率94.01%,检查水泥、硅冶炼等重点工业企业35家次,抽查检查汽车维修企业64户,抽查检查加油站171座,排查城市排放油烟餐饮经营单位1667户。推进汽车4S店、工业涂装和油品储运销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的排查、抽测及整治工作,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全市19个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49条检测线按规范营运。抓实扬尘污染、工业企业、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省督导帮扶组反馈问题整改,完成中心城区87块裸露闲置地块扬尘治理情况核查。

3、土壤污染防治

排查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企业68家(次)、涉重废渣堆存点33个、尾矿库39个、危险废物贮存设施42家,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完成25个村农村环境整治。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全面提升医疗废物各环节管理水平,全年共开展6次医疗废物应急处置、1次应急演练,集中处置医疗废物2066.55吨,组织585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安全转移危险废物2093批次5726.37吨。全市2021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79%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24%。

(二)行政审批

强化源头管控,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95个(报告书15个,报告表80个)、总投资183.4017亿元;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1001个、总投资258.0446亿元。认真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与登记工作,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142个、办理排污登记367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67家。完成《保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发布工作、81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信息1000余条,开展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160家。

(三)自然生态保护

加强“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对生态环境部反馈的“绿盾2020”行动发现179个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印发实施《关于筑牢滇西生物生态安全屏障的实施意见》《保山市争当生物多样性保护排头兵“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高黎贡山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交办问题238个,已完成整改213个。配合完成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阶段会议筹备工作,参加了“COP15春城之邀”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新闻发布会,做好了COP15大会期间舆情监控和风险隐患研判工作。

(四)环境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2021年全市共抽调95名执法人员开展东河流域执法专项检查5次、检查企业351家。全市共开展双随机监管193家次、出具监察记录193份,非双随机监督检查1060家次,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91件,处罚金额2014.37万元。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听证4次。2021年全市共收到环境投诉767件,办结767件,办结率100%。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安排,2021年共抽调106名执法人员参加全省联合执法检查。

(五)辐射环境

2021年,全市5个环境电磁辐射监测点0.1—3000MHz频率范围综合电磁场强度测值在0.460—2.473V/m之间。各监测点综合电场强度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六)环境监测

强化环境监测管理,全市监测工作有序开展。编制印发2021年《保山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21年东河流域水质监测方案》,部署细化全市各项监测任务,并督促按时按质完成监测任务。全年完成124家/次执法监测,完成7次东河流域5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的水质环境监测。完成2020年度全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2020年环境状况公报》编制及发布。开展2次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不良行为专项检查。

(七)环境宣传教育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六五环境日期间,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东河卫士”志愿服务、生物多样性宣传、生态环境进校园等宣传教育活动,播放环保公益广告150余次,布设展板160余块,发放宣传资料5万余份,环保征文、绘画200余篇。全力做好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云南期间生态环境宣传工作,市级新媒体发布1159条信息。组织环保设施现场开放5次,推送线上宣传产品2个,受众浏览人次达到27800人(次)。

(八)信息公开

加强“一站两微”管理,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591条、承诺书530份、自主申报信用信息92条、归集有效信用信息39次1021条数据,发布微信1031条、微博1064条。

(九)环境信访

做好“12345”政务热线平台转办件处理、“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电话接听工作,服务电话24小时畅通,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全市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环境污染投诉767件,办结767件、办结率100%。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2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8件(信函1件、网络7件)、网站领导信箱50件、网络(微信、微博、抖音)评论7件。

(十)奖励表彰

1、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在2020年度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中评为优秀。《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通报各州(市)2020年度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结果的函》(云污防字〔2021〕16号)

2、保山市在2020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中被评为A级市。《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云环通〔2021〕32号)

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大理州、楚雄州、红河州、玉溪市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中被评为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表扬在大理州楚雄州红河州玉溪市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云环通〔2021〕40号)

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在西双版纳州、昭通市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中被评为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表扬在西双版纳州、昭通市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云环通〔2021〕56号)

5、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曲靖市、迪庆州工作中被评为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表扬在联合执法检查曲靖市、迪庆州工作中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的通报》(云环通〔2021〕16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