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113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自评报告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开展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督查、协调、调度和考核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
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认真学习绩效管理评价文件;二是科学制定方案,评价开展前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拟定了工作方案,对评价工作进行任务分工。为保障本次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完成,由各位副局长任组长,协调涉及各项目相关科室组成评价组,对涉及项目进行分类评价。三是加强沟通协调,接到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后,及时将项目分解到相关科室,由各科室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收集项目信息并填报绩效自评表,由各科室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对项目绩效进行评定。
三、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根据《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部门预算的批复》(保财资环〔2020〕15号),下达我局项目资金5万元。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下达项目资金后,我局及时按照目标任务开展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督查、协调、调度和考核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目前,已使用市级资金4.64万元。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及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规范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进行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2020年保山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9.2%,细颗粒物浓度为19微克/立方米,纳入国家、省级《水十条》考核地表水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为100%,纳入国家、省级《水十条》考核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9.41%、10.12%、20.77%,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土壤环境质量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2020年保山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9.2%,细颗粒物浓度为19微克/立方米;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Ⅱ类及以上,水质达标率为100%;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3大水系4个国考、4个省考监测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优良水体比例为100%。土壤环境质量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满意度达100%。
四、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无
五、绩效自评结果
通过项目开展,2020年整体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圆满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全部达成预期指标。绩效自评分100分。
六、结果公开情况和应用打算
无
七、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无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无
2020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名称 | 保山市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项目 | ||||||||
主管部门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单位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资金(万元) | 资金来源 | 年初预算数(万元) | 实际支出金额(万元) | 全年执行数 | 预算执行率 | 预算执行偏低原因及改进措施 | |||
年度资金总额 | 5.00 | 4.638 | 4.638 | 93% | |||||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 | 5.00 | 4.638 | 4.638 | 93% | |||||
上年结转资金 | |||||||||
其他资金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
开展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督查、协调、调度和考核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 |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各州(市)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结果的函》(云环函〔2021〕237号),2020年保山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9.2%,细颗粒物浓度为19微克/立方米,纳入国家、省级《水十条》考核地表水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为100%,纳入国家、省级《水十条》考核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9.41%、10.12%、20.77%,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 | ||||||||
绩效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指标值 | 度量单位 | ||||
产出指标(40分) | 质量指标 | 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 定性 | 完成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 项 | 2020年保山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9.2%,细颗粒物浓度为19微克/立方米,纳入国家、省级《水十条》考核地表水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为100%,纳入国家、省级《水十条》考核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 | 20 | 20 |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目标。 | 定性 | 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6.00%、9.10%。 | 项 | 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比2015年下降19.41%、10.12%。 | 10 | 10 | |||
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率。 | 定性 | 保山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县(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97.2%。 | 项 | 2020年保山中心城区、施甸县、腾冲市、龙陵县、昌宁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分别为99.2%、99.7%、99.5%、99.0%、100%。 | 10 | 10 | |||
效益指标(40分) | 生态效益指标 | 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 定性 | 保持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优良。 | 项 | 2020年保山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9.2%,细颗粒物浓度为19微克/立方米;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Ⅱ类及以上,水质达标率为100%;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3大水系4个国考、4个省考监测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优良水体比例为100%。 | 40 | 40 | |
满意度指标(20分)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度 | 定量 | 90 | % | 100% | 20 | 20 | |
总分 | 总分值 | 总得分 | 自评等级 | ||||||
100.00 | 100.00 | 优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备注:1.其他资金:请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栏注明资金来源。
2.自评等级:划分为4档,100-90(含)分为优、90-80(含)分为良、80-60(含)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