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92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财政预决算 | 发布日期 | 2022-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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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 |
第一部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
第一部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办字〔2019〕30 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是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1.配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协调或参与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15.职能转变。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一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21年1—11月,保山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9.7%,较2020年同期99.0%提高0.7个百分点,细颗粒物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预计能完成省下达大气约束性指标任务。二是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8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中,熊洞水库为Ⅲ类但铁平均浓度超标(铁为水源地补充项目,4月份超标1次则计全年超标),其余7个达到或优于Ⅲ类要求,达标率为87.5%。1—10月,9个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达到省下达指标任务;13个省控断面中,叠水河桥水质为Ⅴ类,未达到水功能区划Ⅳ类要求;北海湖水质为Ⅳ类,未达到水功能区划Ⅲ类要求,其余11个均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三是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全面提升医疗废物各环节管理水平,累计开展了6次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共处置医疗废物62.12吨。全市2021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地下水国控点位质量达到Ⅲ类以上,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24%。
2.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截至11月底,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9项改革任务,已完成2项,正在推进5项,待省级出台12项。强化源头管控,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一年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75个,项目总投资167亿元,其中:报告书11个,报告表64个。全市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450个,项目总投资249.2291亿元。完成《保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发布工作。全面完成2020年、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上报国家审核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81家。认真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与登记工作,共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127个,协助办理排污登记317个。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53家。
3.着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2021年从农、林、水、自然资源等部门转隶12名人员充实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遴选4名工作人员到固废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岗位,安置13名退役士兵到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工作岗位。二是加快环境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全市建成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6个,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4个;“智慧环保”项目建成1个生态环境指挥控制中心,建成11个微型大气、1个水质、1个非甲烷总烃、1个机动车遥感监测点,建成3个高空视频环境监测点。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一年来全市开展双随机监管138家次,非双随机监督检查1060家次,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07起,处罚金额2103.66万元,其中,移交公安机关1起。四是抓好环保信访投诉办理,一年来全市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环境投诉565件,已全部办理完成,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4.抓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共交办、反馈涉及保山市问题145个,其中:下沉督察交办问题8个、督察期间交办群众投诉举报环境问题121个、督察反馈问题16个。下沉督察交办的8个问题,已完成整改5个,未整改完成3个;交办的121个投诉举报件,已办结89个,正在办理32个,办结率73.6%;《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中涉及保山市整改问题16个,已制定完成整改方案。
5.坚持系统治理、科学治理,东河流域水污染问题整改有序推进。一是对东河流域13个乡(镇、街道)、工贸园区工业源、生活源、农业面源污染分类开展排查,共清查东河干支流排放口2685个,排污企业96家,肥料农药经营户201户、设施大棚1.7万亩;清查中心城市城区管网240公里,发现错接、漏接1000余处。二是第三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入试运行,新增日处理生活污水能力4万吨。三是大力实施截污工程,王官河等6条城市河流累计埋管6430米,截取生活污水直排口434个;完成海棠路、易畴路、五里亭路3条市政道路雨污水混错接改造31处。四是大力实施东河流域镇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405个自然村地形测绘已完成,已开工建设22个自然村,完成镇村污水管网铺设41.6公里;农村人居环境项目涉及东河沿线57个自然村污水收集治理,现已启动管网铺设施工18个自然村,完成污水管网铺设59公里、终端建设2个。五是工贸园区轻纺物流片区完成1020米截污干管铺设,新建投运预制一体化提升泵站2座,实现该片区污水应收尽收。六是加强生态补水,大柱山隧道引水工程2021年12月底将完成洞内土建施工,2022年6月底将对引水进行综合利用。七是强化东河流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4月以来,抽调25名执法人员组成6个执法组,对东河流域废旧塑料、废矿物油行业及东河流域涉水企业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共检查企业109家,其中,塑料加工行业40家、危险废物经营企业10家、垃圾处理站2家、东河流域涉水企业57家。发现一般生态环境问题210个,涉嫌环境违法问题56个,立案查处企业25家,对8家企业作出了环境行政处罚共451万元。
6.持续加强生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走在全国全省前列。截至目前,保山市被生态环境部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腾冲市被命名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保山市成为继浙江省湖州市之后,全国第二个一次获得该两项殊荣的州市。同时,昌宁县被生态环境部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7.多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六·五环境日期间,播放环保公益广告150余次,布设展板100余块,环保征文、绘画200余篇。与市区14家单位在市第二示范小学开展了生态文明进校园活动,共展出展板64块、机器人5台、无人机1台,发放宣传资料10000份,奖品1000余份,受众师生3000余人。扎实做好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保山市环境监测站、保山中心城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保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垃圾发电)、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已全部向公众开放,组织线上线下开放活动5场次,受众1500余人。充分发挥“一站两微”宣传效应,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共400余条,发布微信694条、微博683条。
8.加强生物生态安全风险防范,切实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一是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加强“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推动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监督责任落实落地,对生态环境部反馈保山市腾冲国家地质公园和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历年“绿盾”行动发现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179个点位进行了全面整改。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腾冲高黎贡山生态保护及边境安全会议、省委省政府保山现场办公会精神。对高黎贡山及周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进行周密安排部署,牵头起草了《关于筑牢滇西生物生态安全屏障的实施意见》,由保山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实施。三是开展高黎贡山专项督察整改。高黎贡山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核查发现问题238个,通过拉条挂账有序整改销号,目前已完成整改183个,完成率76.9%。四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配合完成了2021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筹备工作,参加筹备了“COP15 春城之邀”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新闻发布会,做好了COP15大会期间舆情监控和风险隐患研判工作,牵头制定了《保山市争当生物多样性保护排头兵“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保山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基础。
9.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截至目前,全市已争取到项目资金9056.82万元,其中:2021年中央第一批水污染防治资金5120万元、第二批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325万元(待下达)、省级环保专项资金2611.82万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6个。其中:行政单位6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2.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5.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6.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21人。其中:行政编制8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1人),事业编制139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0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1人),事业人员13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13辆,在编实有车辆13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收入合计88,318,093.09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4,769,379.15元,占总收入的73.34%;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23,548,713.94元,占总收入的26.66%。与上年对比减少43,149,665.05元,下降32.82%,主要原因一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阶段性项目结束,保山市生态环境总体规划编制经费减少1,800,000.00元;二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收到区级财政收入3,081,401.00元;三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省级环保竞争立项项目资金减少15,000,000.00元,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减少1,500,000.00元,施甸县博盛电冶公司历史遗留场地治理与修复项目减少6,680,000.00元;四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北海湿地保护项目增加13,770,000.00元,土壤污染防治减少5,100,000.00元,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减少1,600,000.00元;五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减少11,500,000.00元,县财政拨入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630,000.00元,项目前期重点工作经费150,000.00元;六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减少3,150,000.00元,省级竞争立项资金减少11,750,000.00元,支付2020年涉农整合资金502,500.00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支出合计102,568,993.83元。其中:基本支出34,976,061.42元,占总支出的34.10%;项目支出67,592,932.41元,占总支出的65.90%;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2,766,284.14元,下降2.63%,主要原因为项目支出减少:一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阶段性项目结束,保山市生态环境总体规划编制经费减少1,800,000.00元;二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省级环保竞争立项项目资金减少15,000,000.00元,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减少1,500,000.00元,施甸县博盛电冶公司历史遗留场地治理与修复项目减少6,680,000.00元;三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北海湿地保护项目增加13,770,000.00元,土壤污染防治减少5,100,000.00元,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减少1,600,000.00元;四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减少11,500,000.00元,县财政拨入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630,000.00元,项目前期重点工作经费150,000.00元;五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减少3,150,000.00元,省级竞争立项资金减少11,750,000.00元,支付2020年涉农整合资金502,500.00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4,976,061.42元。与上年对比增加838,350.67元,增长2.46%,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12人,经费支出增加。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31,448,707.93元,占基本支出的89.9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3,527,353.49元,占基本支出的10.0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7,592,932.41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604,634.81元,下降5.06%,主要原因为阶段性项目结束,尚未完工项目未支出。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1.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保山市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补助经费支出45,514.50元;内网基础环境建设和链路经费支出48,648.00元;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缔约方大会COP15宣传经费支出9,443.36元;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宣传能力提升项目经费支出10,000.00元;保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经费8,493.00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技术审查补助经费支出190,899.31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与核查补助经费支出420,000.00元;罚没收入返还污染防治工作补助经费支出180,398.98元;2021年东河流域水质监测项目补助资金支出220,000.00元;东河流域污染整治方案编制经费支出1,000,000.00元;东河整改办开办及工作运行经费支出198,984.48元;保山市生态示范创建复核经费支出191,214.50元;保山市流域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监测经费支出29,800.00元;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经费149,927.00元。
2.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19年度第二批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170,500.00元,用于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工程建设;2019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00.00元,用于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实施方案;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经费4,376,163.43元,用于怒江流域水长河蒲缥社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和老虎洞、大坝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工程项目工作;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补助经费250,900.62元,用于生态环境局监测站日常工作运行;2021年永保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补助经费88,000.00元,用于永保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工作;2021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补助经费64,364.00元,用于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山市北庙水库水源区污染防治与环境治理项目补助经费7,953,669.25元,用于北庙水库水源区污染防治与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工作;保山中心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编制补助经费86,000.00元,用于中心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补助经费150,000.00元,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工作;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罚没收入返还)补助经费376,400.00元,用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日常运行。
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省级环保竞争立项额度资金支付1,859,124.93元,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支付317,735.96元,施甸县博盛电冶公司历史遗留场地治理与修复项目支付1,996,330.61元,银川水库水污染防治项目753,504.29元。
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北海湿地环湖截污项目经费支出13,776,400.00元;县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及数据库建设经费支出115,727.30元;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经费(2021非税安排)经费支出380,563.08元;2021年县域生态环境评价和水土气考核支出201,628.75元;流域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方案编制经费支出200,000.00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编制经费支出155,000.00元;监测运行经费支出356,047.64元;环境综合能力提升经费支出45,319.81元。
5.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保山市龙陵县怒江一级支流勐梅河流域松山、大垭口段水环境治理工程补助资金2,500,000.00元;小烂坝水库、长汉坝水库、小河水库、清河水库、黑龙洞5个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工程项目1,166,866.28元;小河水库、黑龙洞、小烂坝水库、清河水库、长汉坝水库“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分430,000.00元;2021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补助经费56,332.00元;生态环境监测运行经费29,971.00元;污染治理项目编制补助经费41,000.00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补助经费50,000.00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补助经费15,950.00元;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补助资金(龙陵县镇安镇农用地污染调查评估及修复治理实施方案)200,000.00元;2020年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50,000.00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经费131,500.00元。
6.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昌宁县田园镇德馨低碳社区项目支出1,220,000.00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补助经费支出200,000.00元;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补助经费支出56,230.00元;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200,000.00元;水气土污染防治考核工作补助资金支出69,822.00元;昌宁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支出350,000.00元;昌宁县生态网络监测应急能力建设项目支出2,150,000.00元;昌宁县2021年垃圾收集设备购置项目支出597,500.00元;昌宁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支出3,635,000.00元;枯柯河流域昌宁县考核断面水质提升工程—昌宁县柯街镇玉地里社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支出460,000.00元;枯柯河流域昌宁县考核断面水质提升工程—昌宁县翁堵镇明山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支出140,000.00元;昌宁县卡斯镇水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千吨万人)环境保护治理项目950,000.00元;昌宁县柯街镇华侨社区、勐统镇马家田社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出375,000.00元;昌宁县怒江流域枯柯河柯街断面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出900,000.00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罚没收入返还)补助经费支出15,596.00元;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经费支出 280,034.00元;昌宁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期)支出605,150.00元;昌宁县漭水镇小湾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支出2,000,000.00元;昌宁县橄榄河流域土壤污染治理项目支出2,762,925.36元;保山市昌宁县怒江流域枯柯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湾甸(一期)支出2,800,000.00元;昌宁县茶叶种植基地土壤安全利用项目支出1,941,000.00元;昌宁县农村生活源土壤污染调查治理实施方案支出240,000.00元;昌宁县土壤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支出638,300.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2,193,734.08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0.14%。与上年对比增加39,499,580.13元,增长92.52%,主要原因一是基本支出增加。人员增加24人,人员经费增加1,715,288.01元;二是项目支出增加。其中,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支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经费4,376,163.43元,保山市北庙水库水源区污染防治与环境治理项目补助经费7,953,669.25元,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支付省级环保竞争立项额度资金1,859,124.93元,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317,735.96元,施甸县博盛电冶公司历史遗留场地治理与修复项目工程款1,996,330.61元,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支出北海湿地环湖截污项目13,776,400.00元,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支出龙陵县怒江一级支流勐梅河流域松山、大垭口段水环境治理工程补助资金2,500,000.00元,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支出漭水镇小湾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2,000,000.00元,生态网络监测应急能力建设项目2,150,000.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50,0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6%。主要用于组织事务支出50,000.00元。其中,其他组织事务支出50,000.00元。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075,499.2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4%。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3,075,499.25元。其中,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4,20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933,793.28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27,505.97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2,447,985.0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98%。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447,985.06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支出831,393.11元,事业单位医疗支出817,502.19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799,089.76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76,434,985.1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2.99%。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18,583,174.85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6,364,447.89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94,162.5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支出19,443.36元,环境保护法规、规划及标准支出8,493.00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支出610,899.31元,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支出1,220,000.00元,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1,485,728.79元。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1,027,352.74元。其中,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支出350,000.00元,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677,352.74元。污染防治支出37,915,713.87元。其中,大气支出110,438.93元,水体支出33,623,834.92元,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支出1,859,124.93元,其他污染防治支出2,322,315.09元。自然生态保护支出3,849,283.63元。其中,生态保护支出191,214.50元,农村环境保护支出2,605,150.00元,其他自然生态保护支出1,052,919.13元。污染减排支出15,059,460.08元。其中,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支出14,714,883.15元,生态环境执法监察支出344,576.93元。
11.城乡社区(类)支出185,264.6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23%。主要用于其他城乡社区支出185,264.60元。其中,其他城乡社区支出185,264.60元。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700,000.00元,支出决算为645,814.45元,完成预算的92.2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508,591.05元,完成预算的100.7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7,223.40元,完成预算的70.3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43,158.46元,增长7.1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45,967.06元,增长9.9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08.60元,下降2.0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2020年疫情等原因公务接待支出较少,2021年因中央环保督察,东河办成立等原因,接待上级检查次数增加,造成接待增加46批次314人次;二是单位车辆老化严重,维修费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08,591.05元,占78.75%;公务接待费支出137,223.40元,占21.2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08,591.05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508,591.05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主要用于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检查、环境监测、工作汇报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37,223.4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37,223.4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0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55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迎接上级督察检查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23,048.35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06,869.31元,下降3.12%,主要原因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258,444.62元,印刷费28,831.00元,手续费260.00元,水费29,069.30元,电费70,847.51元,邮电费137,248.64元,物业管理费18,285.00元,差旅费350,640.00元,维修(护)费30,792.50元,会议费6,500.00元,培训费1,125.00元,公务接待费119,778.40元,劳务费127,500.28元,工会经费621,400.00元,福利费1,2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1,733.35元,其他交通费1,071,192.75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200.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资产总额104,375,991.54元,其中,流动资产8,324,107.21元,固定资产55,249,740.4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38,471,357.24元,无形资产2,330,786.6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38,160,317.74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248,883.07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98,0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50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104375991.54 | 8324107.21 | 55249740.49 | 24344925.47 | 3399741.34 | 0.00 | 27505073.68 | 0.00 | 38471357.24 | 2330786.60 | 0.00 |
填报说明: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912,139.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736,639.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175,5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898,159.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9.72%。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 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本部门不涉及专用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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