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10_C/2017-0717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审批决定 发布日期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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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总投资(万元) 建设地点 环评类型 审批时间及文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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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产3000吨果壳、木屑、竹材加工剩余物活性炭建设项目 云南恒利民炭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占地面积20906.67m2(31.36亩),其中生产用房租赁保山工贸园区长岭岗片区的标准厂房,生活办公区租赁园区公租房,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11800 m2。项目设置活性炭生产线4条,年产3000吨果壳、木屑、竹材加工剩余物活性炭(其中黄金炭500t,净水炭1000t,脱色炭1500t)。 985.67 隆阳区     保环准〔2016〕84号
2 云南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安澜及黑马码头建设工程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 位于保山市昌宁县漭水镇、珠街乡,安澜码头位于昌宁县漭水镇平掌子村,黑马码头位于昌宁县珠街乡黑马村。规划建设的两个码头停船等级均为500吨级船舶,航道等级为Ⅳ级,其中安澜码头主要为货运码头,设计规模为4.17万辆次/年;黑马码头为货、客运码头,设计规模为1.29万人次/年,2.01万辆次/年。 9599.08 昌宁县     保环准〔2016〕85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决定书

 

保环准〔2016〕84号

 

云南恒利民炭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由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3000吨果壳、木屑、竹材加工剩余物活性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保山工贸园区辛街长岭岗木材加工和贸易片区,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保工贸经发﹝2015﹞62号对项目进行备案,项目总投资985.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86万元。本项目占地面积20906.67 m2(31.36亩),其中生产用房租赁保山工贸园区长岭岗片区的标准厂房,生活办公区租赁园区公租房,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11800m2。项目设置活性炭生产线4条,年产3000吨果壳、木屑、竹材加工剩余物活性炭(其中黄金炭500t,净水炭1000t,脱色炭1500t)。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工程内容、地点、采取的环保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年产3000吨果壳、木屑、竹材加工剩余物活性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作为该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管理的依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施工中严格执行工贸园区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施工场地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施,保障洒水频次,场地实施封闭围挡,出入口和场内道路按要求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进出车辆封闭遮盖,施工材料严禁露天堆放;采取选取低噪声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禁鸣、夜间禁止施工等措施,减轻和避免噪声扰民,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施工,请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前做好安民公告;施工废水和车辆冲洗水设置沉砂池、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尽量回用不外排;雨季施工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水土流失,施工弃土(渣)和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对施工期出入运输车辆指定运输线路和时间,严禁超载,减少对建成道路的破坏和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

(二)重视运行期环境管理

1、炭化过程中产生的烟尘、SO2、NOX经焚烧炉再燃烧处理后经管道由风机统一引至水喷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烟尘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其他炉窑)二级标准,SO2、NOX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炭化出料粉尘颗粒物经除尘罩收集,经管道由风机统一引至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二级除尘系统处理,通过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活化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经管道由风机统一引至水喷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其他炉窑)二级标准。活化出料活性炭粉尘颗粒物经除尘罩收集,经管道由风机统一引至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二级除尘系统处理,通过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成品活性炭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粉尘经除尘管道收集,由风机引至旋风除尘+脉冲除尘二级除尘系统处理,通过7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进一步优化除尘系统设计,选择高效除尘设施,加强运行管理,保证除尘设施正常运行,杜绝非正常排放。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进入雨水管网,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饱和树脂再生废水、化验室废水单独收集经小型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厂区生活污水混合进入化粪池处理,委托环卫部门使用吸粪车清运,不外排;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以后,饱和树脂再生废水、化验室废水单独收集经小型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厂区生活污水混合进入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厂;锅炉排水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3、原料和成品活性炭除杂、筛分过程中产生一般固废等收集后和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统一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水喷淋除尘系统水箱底部沉淀渣、炭化炉出料过程除尘系统收集的炭化料粉尘颗粒物统一收集综合利用;活化出料过程除尘系统收集的活性炭粉尘颗粒物及成品活性炭破碎、筛分过程除尘系统收集的活性炭粉尘颗粒物统一收集后包装作为粉状活性炭外售;小型污水处理设备污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理;软水制备产生废弃树脂、机械设备等维修、保养过程产生废机油单独集中收集,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处理。

4、加工车间采取必要的隔声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管理,严禁噪声扰民,并减轻载重车辆对园区道路的破坏。

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向我局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报环保部门另行审批。

请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和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工贸园区环保分局加强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6日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决定书

 

保环准〔2016〕85号

 

昌宁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由昆明天杲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安澜及黑马码头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保山市昌宁县漭水镇、珠街乡,安澜码头位于昌宁县漭水镇平掌子村,黑马码头位于昌宁县珠街乡黑马村。规划建设的两个码头停船等级均为500吨级船舶,航道等级为Ⅳ级,其中安澜码头主要为货运码头,设计规模为4.17万辆次/年;黑马码头为货、客运码头,设计规模为1.29万人次/年,2.01万辆次/年。项目总占地面积9.9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8.56公顷,临时占地(弃渣场占地)1.39公顷。项目占地不涉及昌宁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码头及其配套的管理、生活、给排水、供电、消防设施,场内外道路和汽车待渡场等。项目预计投资9599.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4.35万元。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施工中严格执行昌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施工场地建立洒水清扫制度,场地实施封闭围挡,进出车辆封闭遮盖,施工材料严禁露天堆放;采取选取低噪声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禁鸣、夜间禁止施工等措施,减轻和避免噪声扰民;施工废水设置沉砂池、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雨季施工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水土流失,施工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弃渣场,表土临时堆存用于后期绿化,不得随意倾倒,禁止向小湾库区直接倾倒施工废弃物。对施工期出入运输车辆指定运输线路和时间,严禁超载,减少对建成乡村道路的破坏和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

(二)重视运行期环境管理

1、进一步落实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一般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沉淀池多级沉处理后综合利用。船舶废水尤其是含油废水严禁到港口水域排放,确需排放的须经海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有处理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

2、应按照码头功能、性质定位,严格规范贮存、运输货物的种类,禁止贮存和运输危险品等。运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并入周边村镇垃圾处理系统处置。

3、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并报昌宁县环保局备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将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到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控工作。

4.加强船舶进出管理,防止装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故。码头设置足够照明设施,预防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造成溢油等污染事件。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科学设计,规范施工,达标运行。项目竣工后,依法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进行验收后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昌宁县环保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保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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